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现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主权,但是并不是说不能与现役军人离婚。如果此时选择诉讼方式的话,那男方现役军人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呢?下文中律图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出于对现役军人婚姻的保护,我国要求非军人一方与现役军人离婚的,必须要经过现役军人的同意,当然在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则不需要。而现实中非军人一方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也是有的,至于此时男方现役军人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