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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委托人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很少有人会单枪匹马的来应对自己的离婚官司,就算没有委托给专业的律师,肯定也要委托给懂得和了解我国离婚法律知识的相关人等来帮助自己的,但是在这里要注意的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被委托人的成立条件是有所限制的。那么,离婚诉讼被委托人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诉讼被委托人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具备哪些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三、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什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其实,离婚诉讼被委托人条件就是规定的民事委托人应该具备的一些资格,离婚诉讼当中的被委托人应该是服务于我国法律的部分工作者,自己的直系亲属,或者是单位推荐的部分是明灯,但大多数的情况下,被委托人基本上都是那些专业的律师,因为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在离婚诉讼官司当中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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