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际可以知道,几乎每天都有人上诉离婚,同时也存在着他人起诉由于其他的民事主体实施欺诈行为等,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此时也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故而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需要了解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有哪些是十分有必要的。
第一,行为的性质不同。离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无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违法婚姻。
第二,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的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在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婚姻本身具有违法性。
第三,行为的效力和时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且为当事人生前的法律行为;而宣告婚姻无效则表现为该婚姻自始无效,既可以发生在该婚姻关系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以后。
第四,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由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
第五,处理的程序不同。对于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对于争议权益的处理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因而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解决;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国家的干预,人民法院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六,法律后果不同。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无效婚姻不享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赋予配偶应享有的权利,如夫妻财产权、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等。
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治愈的等情形。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法律对生存一方和双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也有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效的婚姻应当予以解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关于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宣告当事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而有人则认为仅仅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比较妥当的。但是,《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给婚姻登记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法无明文规定不授权,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可以更加快捷、方便的解决问题。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对于民事主体来说,是不需要掌握这些专业知识的,可以聘请律师处理相关事宜,但是对于司法机关的职员来说,则必须要掌握这些只知识,才能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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