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目前我国离婚案件的频频发生,我们不难发现,其实婚姻被破坏的原因主要在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性格不合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原因,而大多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第三者的插足,那么,当婚姻出现第三者怎么办,下面,小编从法律的角度上为您分析。
一、第三者概念之争
在现代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关系暧昧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所谓第三者。二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存在关系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三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笔者则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利益不被侵害,上述三种观点是一般人内心价值取向的一种体现,并没有完整地概括出第三者的真实内涵与外延。笔者认为第三者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从主观上出发,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此因素,则不具备主观可责性,自然就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且导致了对方的婚姻关系破裂。
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婚姻关系破裂之间还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配偶者婚姻关系必须破裂,且婚姻关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由于第三者行为造成的。
二、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规制的不同争议
由于理论界对于第三者行为性质,是否应当追究其责任以及追究其何种责任争议比较大,因此对于如何规制第三者的行为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可以表现为如下两种。
(一)根据第三者主观心理对善意与恶意分别做出不同的法律调整
善意第三者指的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有配偶,但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合法的婚姻关系破裂,但不具有恶意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主观意识的那一类人。
恶意第三者是指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类人。
受害第三者指的便是其本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对于恶意第三者而言,要求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而对于受害第三人而言,理论界也一致认为不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对于善意第三者而言,一种观点认为善意第三者有可能已经构成共同侵权,持这种观点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善意第三者而言也可以持宽容的态度,不追究其民事责任,因为该领域应该可以由道德去调整。
有观点称,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应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从法理上来分析,第三者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权,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而言,其并没有侵犯受害配偶的合法权利,只是违法了夫妻之间的忠实的义务,因而应当依法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归责问题上,第三者和有过错的一方配偶应当承担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
另外,也有观点认为,在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问题上,只应当由第三者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至于有过错的配偶,受害配偶可以选择通过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相应的补偿。
三、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婚姻关系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实践中因重婚、姘居、通奸等行为引发的种种矛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和互相尊重的准则,并使之成为夫妻人身关系之间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的婚姻立法也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首先,缺少对夫妻同居义务的基本规定。再次,就是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同时我国婚姻法还缺乏对第三者行为的规制。
配偶权是基于夫妻之间这一特殊身份而享有的特殊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配偶权进行了规定,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则缺乏具体的规定,从而使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规制,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疏漏。在现实的生活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给另一方配偶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由于法律上没有对配偶权的进行具体规定,受害配偶方也就因此无法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四、第三者插足的实质性影响 。
(一)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首先就是破坏了我国的《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表现形式多以重婚,有配偶者另与他人同居等多种情况,这些行为显然与一夫一妻制度相抵触。
(二)第三者插足往往破坏了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我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过错的一方在投向第三者的怀抱时常常会付出许多金钱的代价,夫妻关系中的过错方所投入的财产很多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过错方处分这些财产的时候已侵害了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第三者在得到或者使用这部分财产时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使无过错方丧失了对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我国的《民法典》确认配偶为亲属之一,与姻亲、血亲共同形成亲属的三大种类。配偶是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对其对方的称呼,同时还说明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
而配偶权则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一种基本身份权,证明夫妻之间互相成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四)第三者破坏了他人家庭,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稳定,破坏了中华民族的公序良俗之优良传统。
五、对从法律的角度阐述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提出一些粗浅的务实性意见
1、第三者应承担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换一种方式来说就是感情伤害赔偿,设立这种赔偿的目的,一是对损害他人感情的行为人进行惩罚,二是对感情受到伤害的人进行精神上的安抚和慰藉。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赔偿。其基本内容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
2、第三者要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会得到过错方给予的大量金钱与其他物质,而其接受的则往往大多也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这时的给付行为便违反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接受方的接受行为通常也是明知接受后会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均认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均构成了不当得利。第三者取得这些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任何根据,其行为本身违法就不能用于善意对抗,况且这种接受行为的行使其本身就出于恶意,该恶意目的就是破坏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特别是在第三者在接受贵重财物时,其并不会支付相应的对价,善意、有偿这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均缺失,致使该接受行为自始无效,没有履行的便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也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原物的便应当折价赔偿。
3、第三者要承担停止侵害并且排除妨碍的责任与义务。
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仍在继续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任何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不法行为人都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所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大多数的侵权行为。此种责任形式的主要作用表现在,能够及时的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的严重后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有权且有义务维护家庭的和睦统一,同时外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破坏这种和谐统一,一旦遭到干扰均有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之义务。
4、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应受到民事制裁。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对民事违法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民事处罚措施,制裁民事违法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救济已经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教育广大群众从而减少甚至防止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不仅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还侵害了相对方的配偶权,并且还违法侵害了相对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支配权,其行为就应当予以民事制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婚姻出现第三者怎么办相关问题的解答,小编提醒您,在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信任和忠诚最为重要,但当婚姻出现问题时,我们要弄清事实,在遭受伤害时,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免遭受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