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制度是怎样的
第一节 婚姻的终止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离婚终止的原因
1、婚姻终止包括自然解体和依法解除两种。
2、离婚与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的区别
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立法 限制离婚制度或称过错离婚主义。
我国现行立法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1、保障离婚自由
2、防止轻率离婚
第二节 登记离婚
概念
登记离婚是按行政程序办理的离婚方式。登记离婚是与诉讼离婚相并行的一种离婚方式。
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且需办理过结婚登记。
2、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3、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和真实的 。
4、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程序
申请 、审查、登记
财产分割协议纠纷处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节 诉讼离婚
概念 诉讼离婚,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对离婚问题作出调解或裁决
诉讼离婚中的调解
诉讼外调解 是非强制措施,不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必经程序,即使诉讼外调解成功了,也不发生法律上的强制效力。
诉讼内调解则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立法例:
1、过错主义与破裂主义
2、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
(二)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感情破裂主义: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调解无效,准予离婚。这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概括性法定理由。
2、例示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增加:解释三第九条
离婚诉讼中两项特别规定
(一)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关于女方孕产期间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节 离婚法律后果
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一)夫妻身份关系解除
1、同居关系的解除
2、忠实义务的消除
3、再婚的自由
4、复婚登记
(二)夫妻财产关系变更
1、扶养义务的消灭
2、继承权的丧失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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