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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夫妻就离婚相关事宜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法律允许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来讲,在起诉的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才行。具体提起离婚诉讼的材料有哪些?律图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材料有哪些
离婚案件立案需要具备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
二、起诉离婚找哪个法院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问题的确定: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现简要列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形是指下面的情况: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有的人总以为起诉离婚很简单,但其实其中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地方是很多的,毕竟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问题,稍不注意可能就会造成利益受损。需要注意,提起离婚诉讼的材料也属于启动诉讼程序的关键,因此一定要准备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