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与军人离婚较一般的离婚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军队内部的审批以及法院的管辖上,下面具体的来列举几种情形。
首先需要了解军人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破坏军婚罪以及婚姻法中所说的军人都指的是现役军人。何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原、转业和在部队上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
其次,军队内部的审批制度。《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最后,军人离婚的法院管辖。针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也会根据原告的不同,可以分为非军人起诉文职干部和非文职干部,军人起诉军人和非军人四类情形: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的离婚诉讼,应有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有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