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精神病人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难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可能导致自身的权益等不到有效保护。那么究竟精神病人如何离婚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对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患者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精神病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待监护关系变更之后,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
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缺乏相应的劳动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离婚之后自身的生活保障等问题需认真考虑,那么,精神病人在离婚时都享有哪些权利呢?
1、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那么精神病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2、帮助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精神病人由于缺乏劳动能力,日常生活亦常常无法自理,在经济上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精神病人在离婚时生活存在困难,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帮助,以解决自己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以上就是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关于精神病人离婚时可能遇到的问题的一般规定,由于精神病人自身的特殊性,在离婚时往往要比普通人离婚要复杂得多,涉及到精神疾病的鉴定、变更监护权、对方存在过错的举证等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这样真正处理好精神病人的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