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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进行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不论是哪种案件,都是需要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才可以进行申请的。那么,对于离婚法律援助来说,我们在进行申请的时候,都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介绍在进行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携带的材料的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或是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需要提供有关代理资格的证明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证》或《广州市法律援助证》。其中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包括财产所有情况,即房屋、生活资料、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所有权情况证明;经济收入情况,即个人工资和各种津贴收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证等;社会救济情况,社会救济证书或证明等。
4、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文件;有关机关、部门发出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5、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在收取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a、同意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b、不同意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由司法局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我们进行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不管是离婚法律援助还是其他的案件的法律援助,都需要满足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并且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或者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相关的费用的情况等条件,另外,我们在进行寻求法律援助的时候,需要先提交自己的申请,然后审批通过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