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咨询分居多长时间就自动离婚或者分居满两年是不是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等这样的一些问题,那么,是否会因为夫妻双方分居就会自动离婚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呢?我国没有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一、分居的基本概念
分居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在不同的地方居住生活,并且各自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的状况。
注意,男女双方在同一个屋檐下分房居住的,通常不属于分居。
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准予离婚,而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才应准予离婚。因为工作、学习、就医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的,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3、由于生活、工作压力大,夫妻一方有外遇或者各种家庭矛盾等,致使夫妻感情发生某些变化,但夫妻双方暂时认为还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双方一致同意暂时分开一段时间,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和机会,通常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并产生某些矛盾时,双方通常会对同一个问题产生不一样的看法,并且可能会出现彼此交流沟通不到位,甚至一方拒绝沟通等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分居的,一般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当男女双方对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问题产生分歧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三、离婚的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给离婚证;第二种方式是诉讼离婚:男女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四、分居时间的计算
1、从感情不和或者提出离婚而因某些原因尚未离婚的男女双方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
2、分居的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五、律师提示
家和万事兴,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当夫妻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双方可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自愿协议离婚;确实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会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以及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通常会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有关的各种因素做出判决。
不同的离婚案件往往涉及不同的具体问题,双方享有的权益也因具体情况不一样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其他离婚案件的处理情况往往不可以照搬适用于另一个离婚案件;同时,离婚诉讼涉及举证质证以及严格的法律程序(立案、受理、送达、开庭审理等环节)等,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前详细咨询律师,了解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以便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