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1、准备合理的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给付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