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充分准备分居的证据,这样即使对方说谎也不影响法院判决,建议还是在证据方面多准备。
能不能离婚或者是想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
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
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
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以上诉讼离婚中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男女双方离婚,需要男女双方第二次诉讼时法院才会判决男女双方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是第一次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协议离婚的。
如果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准备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到法院起诉后,法院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受理。在一些法定情况下,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是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
我国的离婚案件的判决主要是依据双方的感情破裂来决定的,相关的案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类情况。有助于法院的受理和执行这类案件的判决。还对现役军人和孕妇在办理这类离婚案件中,根据相应的情况不予受理这类案件的审理,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