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书面材料
过错方可能会写下悔过书或保证书;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如果上述书面证据确认了过错方曾出轨、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的事实,则可以作为证据。
但要注意,书面材料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若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写下的所谓悔过书、保证书不能作为证据。
2.手机短信,聊天记录
若短信或聊天记录内容确认了过错方曾出轨、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的事实,则可以作为证据。当事人必须要证明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确实是由配偶和第三者所为。对于手机短信内容、聊天记录,由于容易丢失,应该及时固定保存起来。
3.证人证言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等案件事实所写的书证材料。
4.视听资料
利用录音、录像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收集视听资料仍需注意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5.鉴定结论
对于出轨证据调查而言,一般可委托鉴定机构作亲子鉴定,以证明出轨事实。
法定判离情形
根据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是否存在以上情形,需要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加以判断。
出轨的证据认定肯定会有着实际的需要,所以对于离婚当事人来说,只要有了出轨证据,对于自己的利益划分就会较为有利,所以对于受害人的一方,对于自己利益维护,自己一定要充分的了解有关的证据,这样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较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