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归子女之类的协议
很多夫妻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约定之类的协议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夫妻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矛盾而约定各种协议,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但是有时约定的协议是白费的。因此只有了解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情形,才能在避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失去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
1、首先,应该有婚姻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其次,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明确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应当写明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分割理由。
4、明确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以及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故对于这个方面双方是如何处理的,应当予以写明。
任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明显不公平的协议都有可能是无效的,若是在协议之中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者是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那么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在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需要避免此类无效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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