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服从法力精神,而在任何一个国家法理精神都必须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夫妻共有房屋是有条件的。而只有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买房人才有可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房屋所有权。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是在保护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交易秩序。否则,市场将陷入“信任危机”,如第三人未满足上述善意、支付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三个条件,第三人就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则另一方有权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