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一方公司财产咋办?
如果是婚后取得的公司股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议分割,或者由法院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前一方取得的公司股份,除非双方有协议约定该股份是共同财产,否则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存续期间股份的分红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然后,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公司财产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有具体的规定,如下:
1、分割股票、债权、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
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分割;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分割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
1)双方协商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给非股东方,过半数股东同意,并且不同意的股东都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2)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优先购买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装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分割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时。
1)双方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合伙企业份额,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的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2)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购买的,可以就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前,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部分进行分割;
4)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前,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合伙人的配偶取得合伙人身份。
4、分割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当夫妻双方在婚姻感情破裂后也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如果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法院对夫妻二人的离婚财产进行判决后,当事人双方也是需要按照判决书中的内容来执行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