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分割证明写一下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的名称,还有就是双方当事人所作出的一个具体的约定,离婚时财产明细清单,主要是就离婚双方当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财产所列的清单,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私家车、私有房产、珠宝首饰及其它财物。通常到法院立案时,法院会给当事人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财产清单表,包括财产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项内容。列明财产名称,数量、规格、价款等即可,没有固定的格式,可以陈述,也可以列表列出。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
(2)当事人身分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分产的原因。
(2)具体分配方案。
3、尾部。
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
二、签订离婚财产协议后反悔怎么办?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的话,是非常的有争议性的。但实际上现在很多的人员他们都是和平的分手,所以关于离婚的财产都是可以做出一定的协商的规定的,如果说需要列举出来相关的证明,还是需要有人员的签字盖章或者说是单位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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