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妻子然后离婚债权人怎么办?
1、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2、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
二、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合法,协议也无效。
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无论夫妻一方借款开的商店是由夫妻共同经营还是由个人经营,商店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商店产生的债务也应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理应用商店内的财物及夫妻的其它共同财产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而夫妻离婚时却协议由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债权人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如果所谓的离婚只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对债权人来讲,当然不应该夫妻双方离婚就影响到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形下,财产分割协议是为了掩盖恶意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所以财产分割协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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