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夫妻在考虑到离婚可能性的时候就会在事先就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拟定了财产分割的协议,但是法律实际在看待这些协议时会得出无效的判断,因为的确有些协议已经在常人看来已经不存在公平了。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事前约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的是有效的,有的是无效的。至于那些是无效的协议,我们分为下面三大类:
很多夫妻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约定之类的协议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例如,刘某和钟某结婚时,刘某为显示自己的忠诚对钟某说愿意将自己在结婚前买的在海边的一栋别墅送给钟某,可是以后一直没去过户变更,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讨论离婚财产的分割时钟某称这别墅是刘某赠送的自己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财产的范围,而后两人因别墅的归属争吵不止。但是经过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因此这栋别墅是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未变更产权,钟某不能获得该栋别墅的所有权。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夫妻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矛盾而约定各种协议,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但是有时约定的协议是白费的。因此只有了解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情形,才能在避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失去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
综上所述,一般在法律看来已经没有任何的公平可言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尽管是由双方出于当时的自愿也不能让协议正常的生效而损害了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因为当时的认可也会出现反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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