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友好分手,即协议离婚,这表明社会文明的进步。毕竟一旦为离婚上到法庭,不仅容易加剧双方原有的矛盾,尚存的一点“温存”也许就荡然无存,等于在原有的“伤痕”上再撒上一把“盐”,而且由此造成对孩子的伤害更大。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和财力也相对较大。因此协议离婚应是离婚的首选方式。只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得已才诉至法院。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费用的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名表示认可。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还必须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生效后,才能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都会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
本案争讼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是,究竟是以达成离婚协议时的约定(2006年7月16日)为准,还是以签订离婚协议(7月19日)为准。因为双方均承认7月 16日男方转了4万元给女方,这是否就是《离婚协议书》约定的4万元分割财产的补偿款。按照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并无法定的效力,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在于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确认之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协议书的理解应当是以登记时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即使在此之前有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也必须是以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次确认为有效,否则无效。这样理解自然就不难判断双方争议的4万元补偿款是否实际履行。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