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隔离婚姻个人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隔离婚姻个人财产需要满足能证明购买保险的钱是并非是共同财产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突破保险的债务隔离作用的法理
首先,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会限制其对投保前已有债务的隔离。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恶意串通,办理投保,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属无效合同;如保险公司不知情且受益权归第三人享有,则投保行为可能因为损害债权人,债权人可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据此,既然社保性质的退休金可以被强制执行,保险受益权同样不例外。
然后,在投保为善意的情况下,事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强制解除合同并扣划保险单现金价值也并不是于法无据。保险事故未发生之前,投保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及现金价值,实际上使投保人拥有了一项不完全同于保费所有权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本来就是属于投保人的权利,故无法成为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
并且,通过投保进行债务隔离本身就存在正当性问题,与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相冲突之处。法官作为社会人,基于生活经验、个人情感更容易对债权人产生同情,同时,债权人也更容易让法官相信,如果他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会引访信访等足以对法官形成压力的行为。
对于那些合法购买的保险,是可以相对的隔离夫妻的债务的。对于想要通过购买保险使得对方不得处分自己的此部分财产的行为,在很多的情形下都是不能达到此目的的,这是由于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有时购买保险的钱也是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