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本身也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其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
1、《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具有职称的军人或者是某些身份比较特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安排工作的时候国家同时就会给这部分群体分配房子,但这些房子实际上都不是个人产权,当事人既然也非常的清楚属于军产房,双方即使是要离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谁都没有权利分配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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