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财产分割的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一半,如果诉讼费用交纳的50元,以调解的这种方式结案的话只需要交纳25元的费用。各地民事法庭规定的民事纠纷的诉讼费用不一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中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到300元。
法律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1、偏离法院的职能。
法院是受理案件、审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不是调解部门,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制定的程序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而不是按照其他法律的程序进行。群众发生纠纷,能事先调解的,都不会选择到法院处理,不得已才到法院,是希望法院立案、审理,以此解决纷争,而不是不立案就调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在判决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只要当事人自愿,均可以进行调解,没有必要在立案前设立调解程序。这明显违背国家设立法院的初衷和目的,也偏离了法院的职能。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交给群众自己进行,或其他调解机构处理,而不是法院。
2、增加法院成本,浪费纳税人的钱。
1)增加人员成本。近年来,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法院系统本来人手不够,审判人员既要开庭又要调查取证、写法律文书,加班加点,辛苦劳累,法院应当增加专业的法官审理案件,以保证判案的质量。但眼见一些审判人员被调到法院的庭前调解部门,专门负责立案前的调解,担当起调解员的角色,法院又不得不接收新的审判人员以补上审判庭的空位。如此做法既浪费审判人才,又增加法院负担。
2)增加硬件成本。调解不是说说就算,总有个地方让双方坐下来谈,总要准备一台电脑、打印设备、纸张,法院不得不空出房间作为调解室,这又增加了支出,最终还是要纳税人埋单。
(一)职权主义浓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二)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使得调解权被滥用
(三)忽视了程序公正
(四)调解效力不稳定
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的,故而夫妻双方在发生纠纷之后,若是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建议先自行协商处理共同财产的分配,或者是共同债务的分割等的问题,若是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也可以起诉,在开庭审理前,法院还是会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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