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一种新型的收益,在涉及离婚时,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呢?本文经过整理,将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收益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型收益,无论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当然对于这一点,理论界有一些争议,因为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虽然尚未产生财产性收益,但知识产权所有人对此项有期待利益,一旦条件成熟,就可取得现实利益。因此,离婚时不把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规定并没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因为知识产权不仅具有财产权属性,而且具有一定的人身权属性,因此只能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能否取得收益、何时取得收益等问题,都具有不确定的因素,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和收益的取得未必能同步。因此,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收益的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对于在结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并在结婚前取得的收益当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并在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因取得一项知识产权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需要夫妻另一方的支持与辅助,即使离婚后取得,也应认定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如果其收益不能明确,则离婚时无法认定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一定的期待性和不确定性,并且不能对其进行估价分割,如果权利人没有将其知识产权投入使用,则其收益并未明确,无法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知识产权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希望看了本文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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