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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财产的离婚代理词是怎样的?

一、涉及财产的离婚代理词是怎样的?

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受原告A某的委托,作为A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审阅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等,现就本案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离婚协议系原告精神状态不清晰时签订,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无效,所涉财产应重新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同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非常自我,完全无视原告的感受,甚至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精神出现问题,几近崩溃,对被告以及婚姻产生极度恐惧。这种精神状态是一般人无法体会的。出于求生本能(原告这样认为),为求得暂时的安宁,原告最终同意离婚。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离的婚,而原告2012年11月已经怀孕,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原告是不会同意离婚的。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原告精神状态极差(证据2显示,原告自2012年10月8日至今一直在寻求治疗其精神方面的疾病),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现在起诉主张权利即是明证),相关条款对于原告极不公平,应归于无效。并且,还有协议未涉及到的财产,也理应一起进行分割。

二、对双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的办法及其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在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月10日登记离婚,夫妻关系存续了9个月。

双方应该重新分割的财产包括以下几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投资的xx有限公司经营所得。期间,2012年8月3日,被告对公司增资100.5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录音中,被告也承认其每年可从公司收益30万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30 万元*9/12/2=11.25万元(最终以查实的为准),且该部分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

现实生活当中关于离婚的问题的话,无非就是两大块孩子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还有一个问题的话就是房屋等财产,这样的一种财产问题在进行一个具体的分割,最终都是要依据于律师的一个待遇,所以此时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话,律师的代理词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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