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结婚后三年不会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协议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法定与约定共存”的财产制,其中,法定财产制又包括“夫妻共同所有制”和“夫妻一方 的个人所有制”。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延长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双方在婚后可以对“个人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如,男方婚前的一辆汽车,可以约定女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婚后的工资由一方所有、其他经营收入另一方所有,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收益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既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既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其他财产
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以双方名义进行购房的房产等,若在办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应当是这些。至于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就不在分割范围内。有关人员可以进行详细了解,并且有任何问题的可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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