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就显得格外的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才能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签名、公证)、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
就现实情况来看,已婚家庭的离婚率还是比较高的,而在离婚纠纷发生的时候,不少家庭都会对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故此有些男女双方就会选择在结婚之前,就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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