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共同经营的公司财产能否分割需要根据对公司例如分配方案是否满足法定程序来确定,是不一定能够直接予以分割的。具体的处理方式可以根据三种不同情况确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共同经营的公司财产不一定能够直接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债务在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处理前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不能予以分割。
其中上述内容中的“法定程序”是指《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的程序。
在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中,如果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未经过上述程序分配,那么相关公司利润应当是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是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的。
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分为下面几种情况来处理:
(1)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维持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坚持《民法典》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对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的协调。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就会错判。
(三)、既要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又要兼顾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确立股东的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确认,但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夫妻公司时,应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局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则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对于公司经营的分割中,此时是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切实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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