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夫妻离婚财产是对半分吗?
其实,离婚财产不是一定对半分的,根据离婚时的具体情形和过错程度,双方所得到的财产是不等量的,即不一定是平均分割的,但是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因此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割。但是在以下情形中,离婚财产则不会平均分割,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分割:
1、一方为了家庭没有工作或者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工作,导致没有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较少的一方也理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另一方不能拒绝分割财产或者减少分割财产给该方。
2、由于男女双方本身的能力、经济等情况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适当地顾及妇女的利益。对于需要照顾孩子的一方,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也需要适当照顾和考虑孩子的利益。
3、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结婚要求忠诚、互相照顾、互相爱护对方,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例如出轨、重婚、虐待、暴力对待对方等的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对方。
4、如果在离婚时,双方便针对拥有的车子房子进行协商分割或者已经签订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那么便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分割,再对未约定的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是双方感情破裂的处理办法,但是对于共同拥有的东西并不是简单的对半分即可,同理,夫妻财产也是需要从一方的需求、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家庭情况等来分割的,一般的平均分割原则或者简单的对半分并不一定能满足离婚双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方式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协议分割指双方自己决定如何分割,可以自愿签署分割协议。判决分割指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具有法律效力。分割原则为,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一人一半,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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