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是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判?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实务中还会遇到一种情形,就是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子,比如所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但是住两年双方就离婚了,尚未取得产权证,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何为夫妻共同房产
1.婚后购买的房子。
2.婚前购买,但婚后产权登记把对方的名字给补上去。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
4.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5.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除外。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以上列举的是常见情形,并不是所有情形,具体要视情况而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做了共同财产的协定,约定了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算作是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家庭共同财产,分别归谁所有。那么《民法典》尊重约定优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协议内容为准,此时我们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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