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怎么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离婚只能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的财产,比如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不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处理的,除非父母有明确的赠予愿意,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将父母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而定,此时也是需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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