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哪些情况?
首先要看双方是否采取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如果双方采取书面形式对财产有了明确的约定的,则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根据该约定来判断。如果双方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则适用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此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根据《婚姻法》规定: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期间,案外人赠送一辆汽车给女方,离婚诉讼结束后,男方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汽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受赠的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分割。
叶权和李梅(均为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叶权于2013年初向武江法院起诉离婚,其不服一审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案外人赠与李梅一辆小轿车,车款均由案外人支付。叶权知晓后,认为该车辆购买在其与李梅尚未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在李梅名下的小轿车虽发生其与叶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支付该车辆购车款的是案外人,原、被告均未共同承担购车款,该车辆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有很多,如果是夫妻婚前财产那么肯定是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次是被继承人规定只赠与夫妻双方中的一人遗产以及其中一方因为受伤而获得的相关赔偿都是属于婚后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需要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