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
1.产权登记出资方:共同财产,首付款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出资方配偶对支付方进行补偿。若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2.产权登记配偶或双方:出资行为是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适当考虑对方款的贡献大小。
(二)婚内购房,离婚后取得房产证
产权登记夫妻双方或个人: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第17条规定。
(三)婚内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
1.未进行过户登记:房屋归属不发生改变。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协议已进行公证的除外。
2.已进行过户登记:房屋属于现登记人。赠与方不可撤销,但《合同法》192条除外。
(四)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
1.产权登记出资方子女: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2.产权登记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共同财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五)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产权登记夫妻双方或个人: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是为对双方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六)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
1.产权登记一方子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使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2.产权登记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有观点认为也是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七)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
产权登记夫妻双方或个人:父母的出资是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出资额双方共同共有,不影响房屋的归属。
(八)婚内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
(九)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未进行过户登记:房屋属于受赠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