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谓的普通赠与协议系与忠诚协议相区分而言。一般夫妻间的赠与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对方,另一种是一方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给对方。这两种赠与协议只要不属于《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均为有效协议。但是赠与协议的赠与方,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建议在签订赠与协议时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以避免赠与方在事后撤销赠与协议。
现在有很多以忠诚为条件的赠与协议出现,也就是大家口中的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往往约定:若一方婚内出轨,则出轨方应给对方一定的财、物、甚至房产作为补偿。又或者约定一方婚内出轨,则出轨方净身出户等。
事实上这类协议从其性质上就一直存在争议,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还是有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都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这类协议就效力而言,更是众说纷芸。认为无效的理由主要是婚姻忠诚义务更偏向于道德义务,不能粗暴的用法律调整,认为有效的理由主要是既然双方均一致同意签订了有违约条款的忠诚协议,则根据民事自治原则,法院应当支持这类协议的履行。由于忠诚协议的问题并未形成主流观点,因此,需要针对具体的协议内容进行具体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