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公证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规定,不论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协议的,还是由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处理判决的,即使不经过公证也是有效的。但是从公证的法律意义上而言,离婚财产协议公证是对协议双方权益的保障。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离婚财产公证的办理
根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所涉及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虽然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形,签署了离婚协议之后,并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按时不少人为了使得离婚协议更具有司法效力,依旧会选择带着已经签署了的离婚协议,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协议的公证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必须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