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没有结果算小三吗?
1、最重要的是要看对方是否已婚了。如果对方是已婚人士,你就是小三了。
2、先说社会舆论,亲属朋友早晚会知道真相,对小三的人品打分很低。不会与之深交。即便表面热络私下也是谴责和不屑。而那个男人能抛弃自己的结发之妻跟小三走,有一天也会因为比小三漂亮的女人而抛弃小三,再说即便在一起过了,他的原配倒戈回来也不是没有可能。毕竟那么多年夫妻感性做积淀。在就是原配的妻子了,如果她想得开放手也就算了。顶多发发短信打打电话骂骂小三,或者去小三单位闹个人仰马翻。如果她想不开,或者当时想开了后来遇到什么事又想不开了,泼硫酸,放火,做出过激的行为也非常可能。最后,原配的家人也不会轻易放过小三的 。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现在随着婚姻观和恋爱观的不断改变,越来越多的人被动或者主动当上了小三的角色,法律意义上的小三就是看对方是否已婚,如果对方是已婚,那么就是小三了。现在普遍社会舆论对小三的评价还是批判的,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法律上也是不保护小三的所谓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