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夫妻之间有约定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之间无约定,就此产生纠纷
离婚时夫妻就股权分割产生纠纷怎么处理?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直接转让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在实践中往往因为这三个条件不符合,所以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权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平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如果不放心,可以请专业的律师代为处理。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在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
离婚股权的分割可以根据以上几种方法分割,但是由于股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的净产值、盈亏情况,特别是前一段时间的红利分配情况等因素。
股权收益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当然这仅仅是针对在结婚之后取得的收益部分,若是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实际取得了的,则只能按照夫妻个人财产来对待处理。具体分割股权收益的时候,有约定的就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但此时需要遵循《公司法》中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