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在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在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下列财产,都应当是属于夫妻之间共同所有的:
第一项财产就是一方或者双方所获得的工资和奖金;
第二项财产就是一方或者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所获得的收益;
第三项财产时一方或者是双方因为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收益;
第五项是应当归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二、如果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话,那应该是要算作夫妻其中一方所享有的财产:
一是夫妻其中一方所有的婚前取得的财产;
二是夫妻间其中营房因为自己的身体在受到了伤害之后而获得的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和残疾者所获得的生活补助费用;
三是在遗嘱或者是赠与的合同当中确定的只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
四是其中一方专属的生活当中的用品;五是应该要为一方所有的其他财产。
在一般情况下,关于在婚姻存续关系这个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应该要归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有所约定的情况,应该要以书面的形式明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并且进行其财产的分割时,应该要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第一项原则就是男女要平等,在其离婚是财产分割的时候,男女双方对于其共同的财产是既享有着同等的权利,也承担着同等的债务的。
第二项原则就是要适当地照顾子女和女性的利益。所谓的照顾,就是在财产的份额上面,可以适当的多分给女性一部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划分时,给予女性特别需要的那一份财产,比如说将夫妻共同享有的房产分给女性。因为从传统的因素上来看,离婚之后女性在寻找适合工作和获得谋生能力的时候相对于男生要弱一点,所以需要适当照顾。而且在分割其财产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合法的财产权益,未成年的合法财产是不可以被划分到夫妻所享有的共同财产里边的,更不能对其进行分割。
第三项原则是从有利并且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在分割夫妻所有测共同财产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损害其共同财产的效用以及其经济价值的。要是是对其生产资料进行划分的话,应该是要将其分给能够更好运用的那一方;而且需要考虑到个人在从事专业或者是职业上面的需要,尽可能的发挥其使用价值。如果是不可以分割的物品,需要按照双方的实际需要,以及能够更加有效发挥其效用的原则上来判定归哪一方所享有。
第四项原则是不能够滥用。在进行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工作的时候,不能把那些本应该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以及其他人应该享有的当称夫妻所享有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第五项原则是,如果其中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的过程当中,发生了损害、灭失的,另外的一方是可以不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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