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破产分配顺序,是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优先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时,按照比例清偿。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相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企业在生产运营困难时,可以申请破产,但必须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涉及到债务的需要清偿,涉及到固定资产的处理的,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先偿还债务后进行分配处理的原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