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夫妻婚姻关系存在年限进行相应的计算而确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某军人18岁入伍当兵,退役后获得13万元安置费,婚姻关系存存续了5年。
那么其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是13万*5年/(70年-18年)=1.25万元。剩余11.75万元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1、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军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自己注意有关的法律细节,如果有关的当事人存在不同情况,就需要自己按照具体的条例来操作,但是在生活中会有不少的离婚财产的纠纷问题,因此自己需要多加留意双方的协商问题,尽量避免不必要失误的发生,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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