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欠款分担的原则是什么?
离婚财产欠款分担的原则是:夫妻共同欠款由双方公平平等承担,一方欠款,另一方有权不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离婚时,离婚债务另一方不进行承担。婚后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等事宜,用于个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没有承担的义务。如果在婚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夫妻离婚应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二、 离婚债务中的哪些不需要共同承担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以下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其他应由个人承担债务
(3)一方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母的除外。
离婚财产欠款的分担与共同财产分隔的分配原则是一样的,都是要坚持共同财产一起分割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离婚债务的分隔应当首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一般可以列出债务清单,对一分的债务进行举证,无法举证的一般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