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钱,指夫妻双方中某一方私藏下来的钱,以备不时之需。如果不能证明私房钱是某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私房钱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如果是婚前财产,那么,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是婚姻前和婚姻后,明确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也是属于个人财产。
比如:民间常见的娘家给女儿的私房钱,一般认为其赠与的对象不是夫妻,而是妻子一方,而且,进行了交付,符合实践性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应当属于妻子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婚姻后,某一方私自将本人的收入藏匿作为私房钱,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私房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其将私房钱支付双方的生活所需。
关于私房钱,也是要看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通常情况要是一方在结婚之前就藏有私房钱的话,这笔钱就应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要是在结婚之后背着另一方藏有私房钱的,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有格外约定,否则的话该私房钱就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