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再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后,到当地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来进行办理。离婚后,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将未成年人子女改随继父姓的,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改姓的一方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因此,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改随继父姓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另一方表示反对的,将会将子女恢复原姓。
关于给离婚子女更名改姓的,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
根据《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
因此,未成年子女更名须经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并一同或携带书面同意意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若未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2、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中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如被告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拒绝被告探望原告及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子女的抚养费,法院对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二、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再婚之后如果要想将孩子的名字进行修改的话,那么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通常情况下办理的手续需要到当地的派出所来进行办理。姓名的更改也是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还需要一些材料,包括身份证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