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在婚前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么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1062条规定,在这一期间所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之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一般会被认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果进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会被进行分配。当然,在婚前夫妻双方就对财产问题有过规定的,则要根据规定内容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