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的确认不是必须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但是公证能够为将来的离婚诉讼纠纷提供相关的证据,也能保证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因此是否公证取决于双方的决定。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夫妻在进行离婚协议时,通常会就各项问题达成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自签订之时起生效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此时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公证,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也能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但是如果双方选择不进行公证也是可以的,对于法律效力没有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