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内地离婚财产分割要求的不同之处为:香港的法律规定除非是极特殊的情况,否则一般是双方的财产一人一半平均分割的;而大陆的婚姻法虽然也有这项规定,但是更多的时倾向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于财产的分割可以有自己商讨的余地。
(一)确定夫妻双方名下财产的净值
双方名下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期间积累的资产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包括任何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继承、受赠等情况获得的财产。对于存在争议的财产或者债务,法庭会根据各自提供的证据做出分割决定。法院开始审理时,双方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讯息给法庭。
(二)确定双方以及子女在离婚后对财务的需求
1、法庭在确认双方离婚后的财务需求时,会做出相应宽松的考虑;
2、在确认好一方的财务需求时,会以维持离婚后生活如婚前生活水平为目标。
3、在确认好一方的财务需求时,需要另一方的经济负担,如: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
如果通过第一步所确定财产净值不足够满足双方在婚后的财务需求,那么法庭会根据双方的财务需求将以上夫妻财产分割给双方。但如果夫妻财产在满足双方财务需求的情况还有剩余,那就按接下来的第三步走。
1、如果双方的财务需求可以满足,并且还有剩余的话,需要下列原则来分配。
原则上,双方对两人名下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其中,如果是一方为婚姻作出的牺牲、对婚姻家庭的贡献的财产,这类财产不记入平均分割的行列,并且需要阐述此等偏离考虑因素和理由。
2、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有资产和单独接受的遗产、赠予等,可以不被列在平均分的范畴,仍归自己所有;如果结婚时间较长,并且没有被单独区分开,那么就要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些家庭的唯一房产是一方婚前所有,那么,该房产仍要被视为婚姻资产进行分割。
3、婚姻维系时间。如果二人夫妻关系维系时间很短的话,那么,夫妻的共同资产就不能适用平均分的原则;相反,夫妻关系维系较长的夫妻才使用平均分原则。
香港和内地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是有着略微的不同的,香港是完全遵守一人一半平均分配的制度,除了极特殊的情况。但是我国内地一般是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之后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香港人和大陆人结婚,在何地办理离婚就要遵守那个地方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