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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不分割的离婚判决书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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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不分割的离婚判决书

原告xxx(又名xxx ),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8组13号。

被告xxx,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职业,住址。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一子取名xxx,2003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4年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起诉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期间认识、恋爱并同居,2001年农历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儿一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x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工作关系,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又未注重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子女长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抚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一方或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xxx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xxx

综上所述,有些夫妻刚结婚不久就因为各种琐事吵架,甚至是闹到离婚这一步。如果一方坚持不离的,另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如果没有财产分割,法院只是会根据掌握的情况判断是否双方感情破裂,情况属实的,做出判决,在离婚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诉求及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都要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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