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专用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是指那些个人使用的衣服、眼镜、假牙、剃须刀、鞋子、帽子等个人专用物品,这些物品是不需要进行分配的。但那些金银首饰,因为金额比较大,就不属于生活用品,而是一种投资品或说奢侈品,是需要进行分配的。
2、男方身体受到损害补偿的各种费用
农村的男性朋友因为多从事一些体力劳动,甚至有些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因而获得一定的补偿款,这笔补偿款就不列在离婚后双方分配的财产范围内。它就属于男方专属的财产。
3、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车辆
在婚前购置的物品,就属于购置方,男方在婚前全款购置的小车,那这辆车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分配不到这部分财产。但如果男方在婚后还曾经还过车款,那又另当别论了。另外有两种情况,一是男方的父母给男方全款购置的车辆,还有就是购买车辆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这两种情况下,女方也分配不到相应的财产。
4、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
这个房屋是指男方本人或男方父母在婚前全款购买下来的房子,就属于男方的全权房产,而在离婚时,女方是无权得到分配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综上所述,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时要先分清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的共同财产才能参与分割,对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是不能分割的,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你的原则,主要是对于弱势一方的照顾和无过错方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