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可预见的收益报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而期权本质是一种权利和资格,其价值是否存在以及价值多少都是不确定的,需要在行权日或约定的日期才可以购买或分得相应利益,故其不属于“可预见的收益”。 婚前取得期权(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货等)婚后实现或离婚后实现,均不妨碍实现所得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夫妻持有的期权分割处理时,应着重审查三方面:
1、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取得期权时间、行权条件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2、分割对象应为行权后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3、分割条件应在具备行权条件或实际行权后。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其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的,未具备行权条件时,财产价值并不能确定。因此在未实际行权前,不宜对此分割,但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这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哪些权利?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期权属于虚拟资产,只要行权日在婚后的,即使是婚前购买的,也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行权后的所得在离婚双方之间分割。现在投资品种越来越多,一些夫妻会投资股票、基金及期货期权。离婚财产分割不单单是存款及房产等,处理虚拟财产更应该掌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