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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知识产权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哪些知识产权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进行了解释,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就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和婚内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不存在争议,更多的争议会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完成,婚内取得的这一部分收益,就这部分收益普遍认为将其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有问题。但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比如虽然该知识产权是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关系建立后为取得该部分收益需要另一方配合或付出较大的努力,那么在就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时就不得不做考虑。

(2)就知识产权婚内完成,离婚后取得收益的,这部分收益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某作品或专利需要另一方的配合与付出,所以这一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在离婚时对其进行分配。

(3)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没有明确其收益。因为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存在较大的期待性,就作为夫妻中知识产权方即便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其没有和任何人签订使用合同或其它合同,则知识产权收益并没有明确,双方在离婚时就无法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也无法进行分割。

二、如何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

在离婚时可直接就已经实现的收益进行分割,知识产权收益也不例外,但针对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则需要以其它方式进行分割,因为这部分财产还没有实际获得,只是明确可以获得的情况。比如,作为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确了使用该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的对价,但是使用人还未实际支付。那就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则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让使用人向知识产权一方支付便可。

当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种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再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知识产权收益很明显是基于一方或者双方的创作、发明等而产生的一种额外的收入,实践中要是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取得了知识产权收益的话,这个时候只能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待处理。不过,要是在婚内才取得或者已经能够明确取得的,则就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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